隨著房屋租賃市場房源的緊俏,中壢租屋時可選擇的餘地變小,因此不少租屋者也往往放鬆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張女士在鱸鄉三村租了一套房子,原本房東答應裝熱水器,而當她入住後房東卻遲遲不肯裝,搞得她已經好幾天沒洗澡了。“我現在叫房東裝,房東還希望我們也要出一部分錢,這也太不像話了。”為此,張女士與房東產生了糾紛,鬧得很不愉快。房東還對她說:“你想租就租,不租想的話,想租我房子的人還有很多。”
記者在張女士提供的中壢租屋合同上註意到,合同上並沒有寫明要裝空調。張女士只是租屋時與房東進行了口頭協議,因此想要維權很難。
律師表示,租客在租屋時應該要與房東簽訂書面租屋合同,中壢租屋的細節應在合同里註明,還應該註明違約後,各方應該承擔的違約責任,避免口頭約定,因為口頭約定往往很難舉證。針對現在市場上出現“二房東”甚至“三房東”的現象,任潔律師認為,租客在向“二房東”“三房東”中壢租屋時,一定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確定,避免上當受騙和不必要的糾紛。